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,提高工作效率,实现办学目标,并办出特色,依据《教育法》、《职业教育法》等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、预防为主、多方配合、责任到人的原则,实行谁主管谁负全责的管理制度。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指导、管理、监督和检查,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、解决。
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党政同贵、一岗双职、齐抓共管。 学校主要领导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;系部、 中心负责人为本系部、中心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。切实落实 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,学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, 办公室下设后勤服务与安全保卫处, 各负其责。
第四条 学校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,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,及时消除隐患,预防发生事故。
第二章 职责分配
第五条 校长是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政策的宣传、教育、落实,牵头制定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度,张罗安全经费,确保单位安全。
第六条 分管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,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,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并检查汇报落实情况,及时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建议和不断完善治理措施。
第七条 后勤服务与安保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,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,负具体责任,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和规定,组织开展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,负责出谋划策、修订完善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预案、落实相关安全管理人员、细化分工、责任到人。
第八条 各系部、中心是部门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,具体负责系部、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,做好部门实训室、教室和宿舍区域的安全工作。做好老师、学生中矛盾纠纷调查、处理等工作,对师生加强各种安全法规宣传教育,参与各种安全排查。协助教学管理处抓好安全教育课程计划的落实,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训、业务指导、心理咨询等工作。
第九条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,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教育、治理,及时处理本班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,推荐任命班级安全干事,抓好班级安全制度的落实,重大题目及时报告,配合学校有关部分抓好安全工作。
第十条 行政值日职员均有安全责任,要按照学校对安全工作的分工,各负其责,处理好学校发生的'安全事故,维持好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。
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树立“教书育人,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确保上课时间内的学生安全,课前盘点学生人数,发现题目及时与班主任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沟通,积极完成学校交给自己的安全工作任务。
第三章 安全教育
第十二条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、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,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、疏散、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,增强师生自救、自护和互救的能力。
第十三条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、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,确定安全教育目标,形成教育递进层次。
第十四条 与家庭密切配合,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,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,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、自伤、自残事故。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、家长的重要内容,增强安全教育效果。
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,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。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,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,开展宣传教育活动。
第四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
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,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、人人有责任、事事有人管。
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。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,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,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。
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周检查制度。在每学期开学前,对校舍、消防设施、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卫生保健品、化学药品、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,特别在雨季前应加强重点防范,杜绝事故发生。定期、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督查,对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。
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。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和管理、评估的重要内容。建立有关工作制度,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,做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。
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工作“一票否决制”,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。
第五章 校内设施安全
第二十一条 经常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,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。校舍的设计、建设、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、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。
第二十二条 安保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,发现险情(危房、危楼、危墙、等)应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。
第二十三条 依据《消防法》等法律法规,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。按规定在教室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,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,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、药性有效,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。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,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。
第二十四条 水电工应加强电源、电器、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,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。严禁在校(园)内焚烧纸张、垃圾。
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,加强防止反动、色情、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。
第六章 校园秩序安全
第二十六条 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。保安人员应尽职尽责,节假日、重大活动时期领导应轮流值班,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,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,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。
第二十七条 加强门卫管理,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。未经允许,外来人员不进入校内。
第二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。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,应落实人防、物防和技防措施,在有条件的情况下,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、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,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、失窃等事故。
第二十九条 应与公安、工商、交通、卫生、文化、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,加强周边环境治理,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。
第七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
第三十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,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,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、处理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。
第三十一条 发生师生伤亡、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、特大安全事故,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、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,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,并在1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。
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,应立即联系公安、急救中心等部门,全力组织抢救,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,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。
第三十三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,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。
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,应按照上级规定对安全、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,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。
第八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
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中心学校根据有关规定,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,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,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;
(二)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,学校管理混乱,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;
(三)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,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;
(四)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,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;
(五)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、开展学校卫生工作,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;
(六)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,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;
(七)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、四十三条要求,对事故隐瞒不报、谎报或拖延报告的;
(八)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伤、残、死亡等严重后果的,中心学校报告县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相应职责,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,给予校长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室,2016年9月修订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